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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1條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平時試驗成績除以 二。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平時試驗成績除以 二。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學期試驗成績除以二。 四、學期成績等於三段考查成績之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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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