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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0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以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勞 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計、樂器 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工 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會,以及遊 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壁 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 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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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