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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1條

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 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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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