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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7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 下,訂定補充規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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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