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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6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結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五育各項 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 、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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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