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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平時試驗及學期試驗二種,平時試 驗及學期試驗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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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