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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 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 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 測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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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