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11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1條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平均分三段考查之,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三次定期考查成績除以 。 四、學期成績等於第一段考查成績加第二段考查成績,加第三段考查成績 ,除以三。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