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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4條

前條所列學科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唱遊:依其技能、習慣及態度等項目考查之。 二、體育: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考查之 。 三、健康教育: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目考 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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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