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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3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以唱遊學科和健康教育學考查之,其考查結果 ,前者佔體育成績之百分之六十,後者佔百分之四十。 二、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至國民中學一年級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 查之,其考查結果國小部分前者佔體育成績百分之六十,後者佔百分 之四十;國中部份則各佔體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三、國民中學二、三年級專以體育學科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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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