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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中學: (一) 團體活動: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目考 查之;各項活動之考查成績各占團體活動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團體 活動成績考查結查佔群育成績百分之六十。 (二) 童軍教育:依基本訓練、生活實踐、服務訓練與實施及童軍介紹等 項目考查之: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七十,定期測驗佔百分之三十。童 軍教育成績考查結果佔群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國民小學:依團體活動考查;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活動等項 目為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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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