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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7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 育成績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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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