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25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5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4條為適應環境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規定。
← 第24條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