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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4條

為適應環境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 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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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