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8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考查之;生活與倫理 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 之三十。
AI 白話解釋

「德育成績之考查」的其他條文

第7條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一、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學科。二、操行。第9條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一、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
← 第7條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