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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學科。 二、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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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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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一、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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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