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2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2條

國民住宅之出售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標售,包括建築基地在 內。 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法定空地外之空地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登記為公有,並供公共使用;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得依規定申請免繳房屋稅及地價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