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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或標售、標租業務,應按季編製報表,層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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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