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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10條

出售、出租國民住宅之檢修、維護範圍、責任及費用負擔如下: 一、出售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及清潔,所需費用在 該社區專用管理維護費用項下支應,如因住戶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 其所需檢修費用由住戶負擔;國民住宅私用部分概由住戶自行檢修、 維護及清潔,並負擔所需費用。 二、出租國民住宅及其公用部分,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由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負責,所需費用在該社區專用管理維護費用 項下支應,如因住戶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由住戶負責檢修,其所需費 用由住戶負擔。 前項出售、出租之國民住宅及公用部分、社區設施在保固期間內,其檢修 、維護,由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督飭包商負責檢修,其因 施工不良所致者,所需費用由包商負擔,因住戶使用不當所致者,所需費 用由住戶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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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