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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9條

國民住宅之管理維護費用,應由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設置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保管支用。 前項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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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