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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2條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及維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國民住宅社區,指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包括政府直接 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社區內之公共設施、商業與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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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