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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3條

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有關政策之釐訂及法令之訂定及解釋。 二、直轄市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之協調、督導、考核及獎懲事項。 三、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之策劃、推動、督導、考核。 四、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與維護費用保管及運用之督導、考核。 五、縣 (市) 國民住宅租金收取之督導及考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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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