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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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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條例
第十九條
至
第二十三條
規定之執行。 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業務之規劃、組訓、執行。 三、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之輔導及管理。 四、出租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與其收費基準之訂定、收取、保管及運 用。 五、國民住宅建築物及住戶資料之建立。 六、國民住宅住戶進住輔導說明及住戶手冊之印發。 七、其他有關國民住宅管理及維護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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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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