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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5條

國民住宅地區用地選擇,應依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評估當地環境條件, 並不得選用左列土地: 一、有礙居住安全、寧靜與衛生者。 二、地質不佳,難以改良利用者。 三、土地形狀畸零,難以合併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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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