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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6條

國民住宅地區之開發建築,應依該地區及附近地區發展狀況,參酌左列條 件評估其開發效益: 一、原有地上物及地下物之處理。 二、地質改良及水土保持。 三、公害防治設施。 四、住宅需求分析。 五、聯外幹道及大眾運輸系統。 六、附近地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配合。 七、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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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