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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7條

國民住宅地區之實質開發計畫,應包括左列內容,並以書圖表明之: 一、開發地區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狀況。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數。 三、公共設施、商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服務設施計畫。 四、道路系統計畫。 五、建築計畫。 六、外部空間計畫。 七、住宅型式、面積及戶數。 八、社區管理維護計畫。 前項開發地區為分期分區發展者,應標明其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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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