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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內政部得 另行發給獎狀、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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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