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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第8條

本儲蓄獎券獎金限自開獎後五日 (二月份得於三月一日) 起至中獎獎券到 期後六個月止,持券人應憑中獎獎券連同本人之國民身份證具領,逾期未 領者視為同意放棄,一律不再發給。兌獎單位於兌付獎金時並應依所得稅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二目之規定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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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