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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第9條

本儲蓄獎券到期前不得中途提取或解約,但持有同月發行之獎券面額合計 在新臺幣貳萬元以上者,除得憑券向原經售行庫局按其面額八‧五成範圍 內質借外,並得充作各行庫局授信保證之用。質借利息固定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二五 (6.25%) 計算,但不得高或低於中央銀行核定短期放款利率上 下限,質借期間由質借人自行對獎,如有中獎,獎金仍歸質借人所有,其 領獎期限及手續應依照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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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