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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本會會議期間,人民以書面向本會請願時,其請願文書由秘書處登記並擬具處理意見後,送請程序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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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