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 第4條

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第4條

請願案件經程序委員會決議後,由秘書處函復請願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