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 第11條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1條

每一開票處設置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驗票。 二、驗票監察員:查驗有無廢票並在廢票上加蓋章戳。 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票遞交整理人員記錄。 四、計票監察員:監察整理人員記錄得票統計及總票數之核對。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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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