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2條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委員人數依左列方式產生: 一、每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以一人為原則。 二、自由地區平地山胞、山地山胞各一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人。 四、全國不分區八人。 前項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代表人數逾十人者,得增列一人,逾二十人者,得增列二人,餘類推。 委員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