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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確保代表資格之合法性與正當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2-04-02・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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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委員人數依左列方式產生: 一、每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以一人為原則。 二、自由地區平地山胞、山地山胞各一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人。 四、全國不分區八人。 前項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代表人數逾十人者,得增列一人,逾二十人者,得增列二人,餘類推。 委員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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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三人至五人,由主席團就委員中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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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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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未成立前,代表所繳代表資格證明文件,由秘書處彙呈主席團轉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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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若干人,由秘書處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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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資格發生問題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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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代表資格審查審查結果,認為有不合格應予撤銷代表資格者,應分別繕具審查報告送經主席團提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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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將審查結果繕具總報告書,送經主席團報告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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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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