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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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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60條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經選舉人 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訟訴,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十五日內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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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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