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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連同審查議決通過之條文與原修憲提案條文一併提報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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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