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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審查議案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 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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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