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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開會時,配置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由秘書長指派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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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