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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 第13條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13條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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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總統提名之左列人…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總統提名之左列人…
第3條
國民大會同意權之行使,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為之。
第4條
國民大會秘書長應將總統提名咨文送由主席團提報大會交付審查會審查。
第5條
審查會由全體國民大會代表組成之。
第6條
審查會設召集人十一人,由代表互選之。
第7條
審查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8條
審查會應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第9條
審查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審…
第10條
審查會開會時,得通知被提名人到會說明。代表得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答。
第11條
審查會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開秘密會議。
第12條
審查會審查完竣後,應提出資格審查報告書,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第14條
同意權票印列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
第15條
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第16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國民大會應於翌日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
第1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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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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