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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第2條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總統提名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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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