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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6條

審查委員會聽取各分組審查報告後,應即對該分組進行綜合審查。 前項綜合審查時,審查委員會經決議,得邀請被提名人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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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