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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7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 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 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得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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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