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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 第2條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2條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第一項、
第六條
第二項、
第七條
第二項之規定,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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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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