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 第10條

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小組工作所需之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小組委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憲政顧問之支給由常委會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