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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第7條

旁聽人員應於旁聽規定時間到達台北市中山堂廣場搭乘大會交通車,由隨車服務人員接待,並核對證件登車。至中山樓後,由服務科派員引導進入會場。散會後仍搭乘專車返回中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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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