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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第2條

國民大會秘密會議,須有代表總額十分之一以上提議,經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由大會指定之委員會或其下之各組,另定時間舉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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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