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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第3條

開秘密會議時,除出席之代表及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行退席。 前項列席人員,應與會議直接有關者為限。 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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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