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 第5條

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第5條

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應蓋印、固封及依序編定號數,於會議時分發各出席代表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應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 關於秘密文件之編印、保管及分發手續,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