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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3條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三人,均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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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