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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4條

秘書處置秘書七至九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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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